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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市人民主动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一)市人民领导、市人民秘书长及分工,市人民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
(二)规章,以市人民或市人民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三)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目标等;
(四)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五)武汉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
(六)工作报告执行情况;
(七)人事任免及任前公示信息;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市人民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市人民编制了《武汉市人民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武汉市门户网站(Http://Www.Wuhan.Gov.Cn)公布。
二、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市人民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市人民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武汉市门户网站(Http:// Www.Wuhan.Gov.Cn)网上公开方式公开,同时,还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信息;
(2)市档案馆、市图书馆设置信息公开查阅点,在上述查阅点可查阅市人民公开的信息。
2、公开时限
市人民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市人民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提出申请
向市人民申请获取信息,应当填写《武汉市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人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市人民门户网站上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 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市人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市人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获取纸质《申请表》填写并签字,与身份证明文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本机构信息公开专用邮箱,邮件主题应当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推选代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或推选证明材料,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随《申请表》附件一并发送至本机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以邮件方式提交申请,以市人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4)市人民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3、申请处理
(1)市人民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2)市人民办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市人民办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市人民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 方式(涉及相关征收、规划、城建、环保、民政等事项信息,由各区及相关职能机关制作并依《条例》规定负责公开);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2)市人民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7、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公开信息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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